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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6/30 1.9w 阅读 416 点赞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结合娄底实际,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特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的相关企业和个人无法按规定缴存、使用、还贷等情况进行了缓缴、免责的具体规定。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无法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如何处理?

答: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缓缴期限到期后,2023年1月起恢复正常缴存,所缓缴资金需在2023年3月31日前足额补缴到位。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请缓缴?

答:(1)申请缓缴的企业应与职工充分协商,制定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中应明确是单位和职工双方同时缓缴,还是单位缓缴、职工个人继续缴存。缓缴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中应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形成决议。

(2)申请缓缴的企业向缴存地管理部提交《受疫情影响企业阶段性缓交申请审批表》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决议,经管理部初审后报管理中心审批。

(3)企业缓缴期满后,从次月起恢复正常缴存,缓交部分按补缴方案在2023年3月31日前进行足额补缴。

(三)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该企业职工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受影响?

答:不受影响,企业经批准缓缴后,视同连续缴存。但缓缴期间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满足缓缴前已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欠缴3个月(含)以内,且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缓缴期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业务,企业应先为其进行补缴,才能按规定办理转移或销户业务。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该阶段性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哪些?

答:该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

(五)借款职工办理阶段性支持政策是否需要职工申请?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通知生效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受疫情影响逾期罚息减免申请表》(附件3),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相关资料包括:(1)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人员,提供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证明。(2)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提供治疗或隔离证明,如: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明或出院小结等由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3)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应提供隔离观察地的居委会(社区)、村委会或其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出具的隔离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主体隔离的资料(如所在地政府的集中隔离公告、交通往来凭证等)。(4)因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提供社区或工作单位证明。

该政策执行前已产生的逾期不在政策支持范围内,职工提出申请时其名下贷款应无逾期。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职工须在2023年1月对应的还款日(20日)前还清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超过期限未偿还的,按贷款逾期处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后在2023年2月底前将实施期限内已收罚息退回至职工还款账户。

2023年1月1日起,借款职工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