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1〕1号)和《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娄底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娄底市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清单〉的通知》要求,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娄底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起草依据
《清单》的制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文件精神相一致。
三、主要内容
清单主要规定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理规则。
(一)明确不予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必要程序、例外情况等内容,规范了不予处罚行政案件的程序性要求,并对相关术语(如首次违法等)进行了定义。
(二)明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明确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幅度、罚款金额计算等内容,指出了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相关资料可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理的认定依据。
(三)明确具体情节。附表内明确了18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适用,若其能同时满足不予处罚的情形,则可依法不予处罚;若其能满足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则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