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发布了《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娄底中心城区进一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对于减少大气污染,城市雾霾天气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娄底中心城区自2015年2015年12月1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来,禁燃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娄底中心城区的不断扩建,原禁燃范围已不能适应禁燃工作需要,有必要在原有基础上调整扩大禁燃范围。
二、制定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三)《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
三、 制定过程
该《通告》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通告》基础上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该《通告》送审稿。
四、主要内容
一是将原《通告》规定的禁燃范围(东至吉星路—长青街—华星路—秀石街—新星北路;南至孙水河;西至甘桂路—碧溪路;北至仙桥街),调整为东至华星路、南至万宝大道、西至高丰路、北至娄涟大道。
二是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与原《通告》规定一致)。
三是规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任何时间禁止燃放,与原《通告》规定一致)。
四是规定了举办焰火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经公安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与原《通告》规定一致)。
五是依法规定了处罚、追责措施(与原《通告》规定一致)。
六是明确了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举措。
七是规定了该《通告》施行时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