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背景
上一版系统的贷款操作规程是2018年出台的,部分政策已与实际发展不适应,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湖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以确保中心贷款业务操作契合上级文件精神,满足缴存职工需求,符合当前实际需要。
本次主要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贷款额度测算标准,增加了组合贷款方式,将贷款力度向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改善性住房倾斜,坚持以维护职工首套自住房的刚性购买需求、抑制投机炒房者为核心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回归“房子是用来住的”本质属性。
二、调整重点
(一)在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套数认定由之前的异地贷款“认房、认贷”,本地缴存购房贷款只认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调整为所有贷款均“认房、认贷”。此处的“房”指职工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缴存地、购房地住房,“贷”指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部队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和第四条“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因此调整为对贷款对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及房屋套数同时认定,严格与上级文件契合。另外本地缴存购房贷款与异地贷款政策统一,无差别化对待,也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二)在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中,设立了新的贷款额度测算公式。
1.借款人所在单位开户并正常汇缴满10年,且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
2.所在单位开户并正常汇缴未满10年的: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可贷款年限×倍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
借款人及配偶可贷额度分别计算后累加,如测算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低于20万元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按20万元测定。
当个贷率高于85%时,缴存时间系数和倍数均减少30%
新的测算公式与职工缴存额、缴存年限及中心的存贷率挂钩。一是体现政策公平性和公正性,贷款职工缴存基数高、时间长,可贷额度就相应增加;缴存基数低、时间短,可贷额度相应减少。二是可有效防范突击缴存、虚构劳动关系、贷后停缴等行为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三是实行存贷率挂钩,中心资金运行更合理,既确保资金使用率最大化满足职工需求,又避免出现使用率过高的风险。四是新的公式设立了保底金额,保障了低收入职工贷款权利。
(三)在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九款中,新增了组合贷款。对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以满足职工购买价格较高的改善性住房时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