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出台目的
国务院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缴存行为、缴存基数与比例核定、罚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一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的相关文件实施具体缴存管理,但没有独立完整的缴存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我中心结合娄底市实际起草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实施细则》,细化了相关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共八章39条,包括总则,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缴存,个人账户管理,结息、查询、对账,错账调整,罚则,附表。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哪些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的,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
答:劳务派遣企业可以与用工单位进行约定。若未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劳务派遣企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
(三)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凡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合法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或养老保险缴存基数计算,缴存比例统一按10%执行。月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现行标准为5000元)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额完税凭证。
(四)问:非公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过去有什么不同?
答:非公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本企业职工开户(含新开户和转入)时,还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养老保险或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
(五)问:什么情况下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满1年或者连续亏损2年的;
2.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六)问:单位如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报管理中心审核批准。需提交资料:
1.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2.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申请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材料)。
(七)问: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八)问: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如何办理个人账户转移?
答:职工个人账户转移分为同城转移和跨市异地转移。同城转移是指职工在娄底行政区域内调动工作的,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任意一方均可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手续。职工跨市异地转移,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