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湖南时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湖南新篇章的决定》提出“制定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服务保障政策体系。”省政府2020年10月公布了《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2021年6月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24号)。
2020年10月,市残工委组织各县市区残工委、有关市直单位对市、县中心城区开展了无障碍环境调研并撰写了调研报告。今年4月,市人大组织对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显示,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自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以来得到了一定程度加强,但还存在解决了“点”的问题,达不到“线”的连贯,解决了“有”问题,达不到“好”的标准等现象。
为贯彻上级要求,解决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通行问题,十分有必要出台我市无障碍建设有关规定。
二、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坚持政治标准,提高站位。把推进实施无障碍环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用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实际成效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严格抓好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三同步”原则,确保新增的无障碍设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开展地毯式排查,结合排查问题清单,落实整改销号工作,逐步解决无障碍设施存量问题。
(三)坚持共治共享,建管并举。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广泛受益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标准引领、技术支撑、共建共享。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所有权人与管理权人应当以协议等方式确定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改造责任。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聚焦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问题,以市、县中心城区为重点区域,以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信息交流和社区等为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同步推进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
(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推进。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市“十四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制定其它专项规划或进行城市品质提升改造时应与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衔接。
三、政策的重点任务与侧重点
(一)改善城市道路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在路口、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到100%。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主要商业街、步行街和视觉障碍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坡道等处的人行道,科学、合理设置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及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的人行横道,配置过街语音提示装置率应达到100%。新建、改建、扩建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修建轮椅通道,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安全梯道、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无障碍标志牌。已建人行横道安全岛轮椅通道改造率应达到100%,已建城市主要道路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宜增设安全梯道、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并设置无障碍标志牌。
(二)完善公共交通设施。新建的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公共交通枢纽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已建的公共交通场所设施,未达到现行标准的,运营单位要分批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应达到100%,并优化无障碍标志系统。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适应残疾人、老年人的需要,逐步设置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城市公共汽车配备字幕和语音报站系统,逐步实现公共汽车内外使用。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的运营单位要配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新建城市大中型公共停车场和居民停车场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已建公共停车场无障碍设施改造率应达到100%,无障碍停车位设置率不低于60%。
(三)优化公共服务场所设施。新建办公科研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建筑、康复建筑、体育建筑、文化建筑、商业服务建筑、汽车加油加气站、室外公共厕所以及城市广场和城市绿地等公共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新建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2023年,市级国家机关和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基本达标;2025年,有条件的县级国家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设施基本达标。市中心城区城市广场和城市绿地无障碍改造率应达到100%,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城市广场和城市绿地无障碍改造率应达到90%。综合(专科)医院、大中型商场、汽车加油加气站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75%。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等商业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等文化场馆和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学校、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40%。其中,轮椅坡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厕所及厕位、低位服务台、无障碍标志改造率应达100%。2025年,全市A级景区游客服务中心无障碍改造率应达到100%。特教学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改造率应达到100%。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景点、大型商场母婴室设置率达到100%。市中心城区城市游步道、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应达到100%,各县市区城市游步道、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应达到90%。
(四)推进居住区无障碍改造。新建居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到100%,已建居住区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50%,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和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改造率应达到100%,同步推进居住区内公共厕所及厕位、无障碍电梯等与残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十四五”期间,支持3500户困难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支持2500户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需求的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应达到90%,有需求的失能老人防走失装置配备率应达到70%。
(五)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基础电信企业应对持证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使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宽带网络服务等费用予以适当优惠。市级电视台播出电视节目时应配备字幕,每周应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配备字幕。2022年,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残疾人组织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全部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配备盲文读物及相关阅读设备,为其阅读书籍、使用网络提供便利,并引导有效使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适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公共服务机构和服务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大字、图片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开展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提供文字提示等合理便利的试点,并逐步推广。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参加各类升学、职业资格和任职考试以及规定的选举活动,依法提供合理便利。
(六)打造样板工程。争创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全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全国无障碍环境县创建活动。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依托,全面实行村镇无障碍环境品质提升行动,每个县市区确定1个村镇(社区)开展全国无障碍村镇创建活动。2025年,市、县“无障碍主题公园”建设率应达到50%。
(七)加强日常维护。住建、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建立巡检巡查制度,对城区公共建筑、公共道路、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每年组织开展巡视巡检。进一步明确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或管理权,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制定责任清单,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及时维护被损毁、故障、弃用的无障碍设施,保证其功能完善、使用安全、有效利用。
(八)定期清理整治。集中清理整治盲道、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厕所及厕位等无障碍设施占用、毁损、隔离物阻断问题。对占用、毁损或者阻断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处理。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和及时维修。
(九)落实建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国家标准,压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确保无障碍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制度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在方案设计阶段时,对不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的,方案设计不予批复。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未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要求其补充完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施工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质量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对拒不执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规定的,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健全监督体系。司法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手段,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资金支持,依法惩戒违法主体,依法推进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和法制化,已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得到及时维护、养护和保护。推动将无障碍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纳入人大执法检查。每年分别确定3—5个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纳入事前体验,建设单位在验收前组织、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参与无障碍设施体验和评价,推动无障碍设施贴合需求,发挥实效。建立无障碍城市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有需要者代表等作为社会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等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社会监督员发现的问题向相关部门书面提出意见,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市直各有关行业部门参加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设立道路交通、工程建筑、绿地广场、文化旅游、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五个无障碍建设专项组,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要成立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机构,明确总体规划、年度目标和工作措施,以项目化方式推动工作,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按进度、按质量顺利推进。
(十二)纳入考核体系。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和县市区(含娄底经开区)重点工作绩效评估、市直单位重点工作绩效评估指标,设定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要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十三)加大宣传教育。每年组织对从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无障碍标准、规范等内容的系统培训。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无障碍知识纳入相关职业培训或者考试的内容,建设具有无障碍理念和能力的专业队伍。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湖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纳入部门行业“八五”普法内容。在每年12月的第一周开展“无障碍宣传周”活动,通过多种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广大群众的无障碍理念。加大无障碍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倡导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扶残助残的文明风尚,通过典型案例展示和实体体验交流,引导公众树立“消除障碍、融合共享”理念。鼓励、动员残疾人协会、老年协会、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开展调研活动、组织无障碍观影、扶助出行、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局面。
(十四)保障资金投入。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投入机制,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保障投入,优先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市直相关责任单位要在年度预算中统筹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通过“冠名”、社会捐赠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多渠道筹措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