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CR—2013—00003
娄政发〔2013〕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娄底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娄政发〔2010〕1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整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资产管理行为,降低行政成本,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提高资产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公用房的建设和管理
(一) 坚持相对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原则。行政办公用房建设相对集中,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市 级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新建办公用房,一律停止原有办公用房装修改造。凡单位确需新建办公用房的,无论建房规模大小,必须经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 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会审,严格把关,再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方可新建。单位确需对原办公用房进行装修改 造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之前在建项目建成后要按有关标准统筹安排使用。
(二)市本级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竣工交付使用的同时,要将老办公楼腾空,交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安排缺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入驻,或者报请市政府批准公开处置。
(三) 新建办公用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公用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批同意新建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集 中或联合建设,其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四) 办公用房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半年之内必须办结竣工结算,并按规定办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新建办公区插建有住宅楼等其他非办公用房的单 位,要对办公区和住宅区进行分割,划清办公区和住宅区土地、房产界限。具体划分方案须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办公区和住宅区水电等物业管 理实行分开核算,单位不承担应由私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五)市本级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遵循“政府所有、单位使用”原则,对人均建筑面积偏大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需要统一调配和调剂。
(六)建立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复核办公用房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并确保办公用房建筑结构及消防动力等设备设施安全。
(七)办公用房装修改造,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改扩建。由多单位集中使用的办公用房,其装修改造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由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其装修改造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造价50万元以上的装修改造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队伍、监理单位。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严格资产出租、出借等有偿使用事项审批。涉及出租、出借、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娄政发〔2010〕14号文件规定,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做到“六统一”,即统一监管部门、统一价值评估、统一合同文本、统一招标规程、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财政专户。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周期不得超过5年。
(二)独立于单位办公楼之外,有单独产权,处置不影响单位正常公务的经营性资产,一律公开处置,处置收入缴入财政。
(三)与办公楼或办公场地紧密相连的经营性用房、用地,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招租、统一管理。
(四)单位计划新建门店(含办公楼门面)等经营性资产前,须向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申报,重大项目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市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开展规划设计。
(五)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社会管理由原管理单位承担。
(六)经营性资产产生的税后收入,按全额单位40%、差额单位60%、自收自支单位80%与财政分享。
三、车辆管理
(一)公务用车一律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予以核定。各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
(二)公务用车配置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
(三)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不得公车私用,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
(四)单位申购公务车辆须先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经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否则,市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五)公务用车达到更新条件需要更新的,经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核实评估后,对原公务用车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入缴入财政,由财政与原用车单位分享。
(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先行先试,开展公车使用制度改革。
四、办公设施设备管理
(一)坚持调剂优先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合理、有效使用。
(二)根据单位资产存量、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不在资产配置标准范围内的资产配置,应通过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配置。
(三)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经批准处置现有资产后,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要严格履行办公设施设备处置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公开处置,处置收入缴入财政。
(四)需要配置资产的单位提出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根据年度资产购置预算批复,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办理集中采购。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办公设施设备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报告使用管理情况。
(六)加强对临时机构资产和因重大活动购置资产的监管。临时机构撤销或重大活动结束时,由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制定遗留资产处置方案,报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违规责任
(一)违反本意见,擅自新建和处置办公用房、违规购置公务用车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擅自出租、转借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由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有关资产予以另行分配,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上缴过程中,违反本意见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