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娄底市水利局制定了《娄底市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清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4年11月1日,省委依法治省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修订完善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湘法办〔2024〕9号),要求省、市、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全面修订、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免罚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三个清单)。湖南省水利厅于2024年12月24出台《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我局参照《湖南省水事违法“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制定本《清单》。
二、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明确要求合理确定“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的出台是细化水利领域柔性执法的具体实践,有助于解决基层执法“同案不同罚”问题,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是优化水利营商环境需要。针对工程建设涉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资源利用等领域市场主体,明确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情形,避免“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三是利于统一执法裁量标准。通过列举7项具体事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可以不予处罚”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执法指引,压缩自由裁量弹性空间,防范执法廉政风险。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55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9.《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覆盖河道(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7个方面,聚焦围湖造地、节水设施停用、水文监测干扰等高频违法场景,共列出7项“首违不罚”事项。
(二)核心要素
1.违法事项:精准描述违法行为表现。
2.适用条件:设置“初次违法+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重必要条件,其中“初次违法”以两年内无同类违法记录为认定标准,“及时改正”包括立即停止违法、限期恢复原状、补办审批手续等具体情形。
3.法定依据:列明具体法律条款。
(三)实施程序
《清单》明确,对适用“首违不罚”的案件,执法机关需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不予处罚理由及教育措施(如责令约谈、普法培训),同时建立“一案一登记”制度,纳入双随机监管台账,防止“一放了之”。
五、其他说明
(一)与上位法衔接
《清单》所有事项均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框架内细化,未创设新的处罚种类或减轻法定处罚幅度。。
(二)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一年一评估、三年一修订”机制,根据以下情形及时调整清单:
1.上位法修订;
2.执法实践反馈(如某类违法行为发生率显著变化);
3.营商环境优化需求(如新增新兴领域水事活动监管要求)。
(三)配套监管措施
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采取“教育为主、监管并重”方式:
1.当场送达《水事违法行为提示书》,告知违法后果及合规指引;
2.纳入“轻微违法容错名单”,次年双随机抽查频次提高20%;
3.对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的,依法从重处罚,确保“容错不免责”。
六、有效期限
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娄底市水利局政策法规科 欧阳立新;
联系电话:0738-832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