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随着娄底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物业服务企业数量增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娄底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优化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营商环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我局出台了《娄底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即依法设立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二、信用评价程序与方式
(一)信用评价包括信用信息评分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根据《娄底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指导和组织各属地街道(乡镇)对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采集、评价和认定,并每年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送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记分制,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满分为100分,其中基础信息20分,优良信息30分,不良信息50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定期汇总各评分主体信用信息,产生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物业服务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评分实行一票否决,列入“黑榜”,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实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未按要求参加信用信息管理的,信用信息评分缺失,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三、信用评价周期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12个月,即从每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12月31日截止,每个评价周期届满,评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四、信用信息公示与异议处理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每年第一季度汇总各评分主体的信用信息评分,在官网进行集中公示七日,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或个人,可在公示期满前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提出书面异议并进行复核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示内容生效,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公示结果实时产生和公开发布信用等级。
针对信息等级直接降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完成整改要求的各项措施,经主管部门现场检查与综合评估,确认整改工作已全面到位,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要求的标准。整改完毕后,不影响下一年度的信用评价。
五、对信用主体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实施相应激励措施,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实施相应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