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外经贸口岸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外经外贸和口岸工作发展要求及《娄底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支持范围
(一)对外贸易
(1)支持企业开展外贸业务。
(2)激励现有外贸企业“破零倍增”。
(3)促进内外贸一体化。
(4)打造外贸供应链平台。
(5)支持利用“海外仓”拓展业务。
(6)支持材料产业产贸融合。
(7)有序承接沿海产业转移。
(8)增强外贸企业市场拓展能力。
(9)发挥境外商协会桥梁作用。
(10)支持企业运用金融产品。
(二)口岸平台建设
(1)支持口岸平台建设和运营。
(2)支持企业属地报关。
(3)支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
(三)外经合作
(1)辖区内已获得商务部门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工程承包备案资质的企业。
(2)对外派劳务企业与外派劳务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在娄底辖区依法成立、照章纳税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引导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
(3)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项目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5)其他有关资料。
每年度的支持方向和具体申报要求在每年下达的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