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4年2月23日,经娄底市人民政府同意,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旨在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该办法分为总则,房源筹集,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申请与审核,职责、职能,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资产与权属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10个部分。
该办法拓展了保障重点。对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轮候期内得到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设立最长住房保障期限,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对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施重点保障。对符合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伤病残退休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年满18周岁的孤儿、城市见义勇为家庭、省部级以上劳(英)模及三孩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
该办法设置了申请公租房的收入标准。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收入及财产应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成员为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城镇低保边缘家庭不符合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相关规定。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为城镇常住户籍家庭,其人均收入应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地相关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持有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本地城镇常住户籍,毕业不超过五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并在本地工作的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外来务工人员,应持有本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在本地稳定就业,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本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该办法规定了租赁年限、健全了受理机制、明确了年审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娄底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将建立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做到随时申请、及时受理。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开通网上服务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娄底市住保部门应组织对正在实施保障对象每年进行资格复核,由本地民政、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及社区居委会对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核,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