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8日,《娄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娄政发〔202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管理办法》对政府性投资范围、投资方式、决策程序、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增强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大政府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制定政府性投资管理办法,对全面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出台《管理办法》的背景情况
2019年,国务院颁布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进行了明确。2022年5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进一步规范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管理,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023年7月,省发改、财政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2〕476号),对湘政办发〔2022〕26号文相关条款进行了补充明确。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最新国、省文件精神、政府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职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等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管理,进一步健全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机制,在充分衔接本市改革实践成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借鉴其他市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严格对标国家《条例》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范围,合理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功能定位,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在量力而行和强化预算约束前提下,科学决策,注重绩效,主要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突出政府投资的公益属性。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政府投资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撬动社会资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资,着力推动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持续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
二是深化巩固本市改革经验成果,完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机制。《管理办法》系统归纳了本市改革实践成果,充分吸收了投资决策、投资控制、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验,立足政府投资关键环节和基本制度,明确资金管理方式、规范项目审批程序、强化投资概算管控,从决策、实施、监管、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生命周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了政府性投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体制机制,使《管理办法》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
三是优化项目审批、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升政府投资管理质量效益。《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政府投资管理新思路,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方式,综合在线监测、各部门协同监管等手段,进一步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水平。《管理办法》增加了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规定了优化报批的要求和程序;对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投向、投资方式、基本原则,涉及的部门职责,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决策程序,概算审核、控制及调整,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共分八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政府投资的资金投向、安排原则、投资方式、运行机制等。其中第二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采取以下情形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投资决策主要明确政府投资决策依据、项目储备、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审批流程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的编制要求。其中,第十六条对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范围和审批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三章投资控制主要明确初步设计及概算书编制原则、投资概算批复、工程变更等内容。其中第十七条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四章概算调整主要明确概算执行、概算调整等内容。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投资概算批复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增加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正式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按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建设管理主要明确项目代建制、开工建设条件、招投标制度、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资金核算、后评价等内容。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相关制度。第二十八条明确积极推行项目代建制,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管理。第二十九条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
第六章监督检查主要明确项目监督方式及各方责任等内容。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发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七章责任追究主要明确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参建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其中第三十九条明确了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追究情形及相关处罚措施;第四十条明确了项目单位责任追究情形及相关处罚措施;第四十一条明确了承担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及相关处罚措施。
第八章附则主要明确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及《管理办法》施行日期。第四十七条明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的出台既能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推动政府投资更加规范和高效,又能有效激发社会投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