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0年我市根据《条例》要求,制定出台《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市政府令第29号),用于指导、规范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9年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条例》(原条例于2008年5月施行)自5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在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和深度、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水平等方面有较大变化,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湖南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湘政办发〔2022〕16号)以贯彻落实《条例》为总纲,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
近年来,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数量、处理难度以及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断增加,而有些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理解、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已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无法满足群众的需求,原有《娄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不适应工作任务需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和<湖南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6号)等各级文件对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的明确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实施办法》并公开征求各单位意见,经2022年10月27日第二十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109号)
4.《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5.《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的函》(国办公开办函〔2020〕2号)
6.《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7.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2年政务管理服务工作要点>和<湖南省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6号)
9.《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湘政公开办函〔2019〕3号)
10.《湖南省政务管理服务局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的通知》(湘政务函〔2021〕18号)
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8章、34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文件目的、政府信息的定义、职责分工、组织领导、工作原则等内容。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强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主动公开,共6条。主要规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渠道、年度报告等要求。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14项内容以及各级政府及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应公开的内容,制定政府规章、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等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三章,依申请公开,共4条。本章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确认、补正、答复、归档等基本程序。
第四章,信息公开审查,共5条。明确信息公开审查要求、原则、审查内容、不予公开情形、可以不予公开情形、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等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以及“一事一议”的原则,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等4类不予公开的情形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信息等3类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五章,信息发布协调,共4条。主要明确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特殊行业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应征得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批准或同意。
第六章,考核和评议,共4条。明确考核组织领导、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结果运用等事项。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基础工作、平台应用、制度建设、监督评议等五个方面;考核主要方式分为平时考核、社会评议、年度评估三种方式;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依据,编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责任追究,共4条。规定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责任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情形、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责任追究处理及整改等。明确市政务公开办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明确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等4项责任追究情形。
第八章,附则,共3条。规定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