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娄政办发〔2022〕25号)已于近日下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人群,给予的应急性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对因教育(含学龄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不含国际学校及高收费民办院校)、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人群,给予的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所需材料
(一)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分别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或低保证,其他困难对象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申请对象(特困人员或低保对象除外)签名的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相关部门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及致困原因凭证。突发重大疾病的,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供有效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
(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的程序
(一)申请
1.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受理。
(二)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类型,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材料。
2.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再实地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于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义的申请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低保、特困对象可视具体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长期居住外地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可通过商请居住地相关部门协助等方式开展核查。
(四)审批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在当地小额临时救助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并按程序予以救助,审核意见超过当地小额临时救助范围的将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3.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4.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5. 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及时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

四、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标准水平,以及群众实际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确定,且不得超过当地当月1-6倍低保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分类分档救助,针对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制定分类分档临时救助细则。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并做到一事一审批。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时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