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对《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15日,市政府办制定了《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22〕11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22〕11号)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一)必要性
1、法律层面有修订的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于2022年1月19日经省第十三届人代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为新时期土地管理工作提供了顶层依据和操作指南,一系列重大修改将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中,在改革土地征收制度方面作出了多项重大突破:一是缩小了征收范围。明确因政府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二是规范了征收程序。要求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协议签订等前期工作,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三是强化了民生要求。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基本要求。明确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其居住权,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这一系列重大修改对我们做好新时期征地拆迁工作提出了新使命、新挑战、新要求。
2、政策层面有修订的需求。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222号令),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为五年。目前,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湘政发〔2021〕3号文件,但征地青苗补偿标准仍执行娄政发〔2018〕21号文件, 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文件娄政发〔2016〕13号虽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21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该文件执行时间已达6年之久,应及时组织调整修订。
3、民生层面有修订的诉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偏低,难以满足被拆迁户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容易引发信访维稳事件,有必要制定新政策提升补偿安置标准。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修订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1、政策延续,平稳过渡。坚持“大稳定,小调整”,保持政策的可持续性,确保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有效衔接。针对与《土地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在新时期、新背景、新形势下现有政策执行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局部优化,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证工作正常推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规范程序,严控成本。在完成土地现状调查、公告听取相关权益人意见、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基础上,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程序申请征收土地,同时,通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形式,杜绝在拟征收范围内发生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行为,严控项目成本,有效推进全市征地拆迁与补偿安置工作。
3、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省人民政府2021年公布的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了5%,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考其他地市青苗补偿标准,对土地部分的青苗(生产)补偿、迁坟费、附着物、部分个案等项目补偿标准进行了相应提高;对部分房屋补偿标准进行了适当调高。
二、制定过程
2021年10月,启动修订征地补偿标准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工作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县(市、区)开展了征地拆迁政策执行情况座谈调研,并成立工作专班于2021年10月底赴邵阳、衡阳、湘潭进行考察,学习与借鉴外市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其次是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娄政发〔2016〕13号文件实施以来全市征地拆迁项目数和征拆面积数、支付补偿款的情况、项目个案补偿情况等基础数据进行了综合评价分析,同时通过座谈形式征求了基层同志的修订意见,并通过了社会风险稳定专家评审,2022年7月4日,举行调整《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先后多次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征地拆迁机构、乡镇(街道)代表、村(居)委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意见,起草与完善了“送审稿”;7月18日,《办法》上报市人民政府;8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召开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会议明确取消房屋实物安置方式。此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立即对《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乾勇副市长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办法》修改完善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并审签后呈报超群市长,9月13日超群市长签发《办法》,9月15日,市政府办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娄政发〔2022〕11号)。
三、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国防、能源、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或征用土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征收耕地(除水田)、牧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的,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具有灌溉任务的水塘,对需要另行选址造塘的,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60%一次性支付造塘等一切补偿费用,对于造塘所需占用土地不再给予补偿。报批征地红线图上无图斑显示、改变土地原用途新开挖水塘,一律按原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3、征收坟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林地补偿标准。
4、非农业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
5、征收原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蔬菜部门登记造册定点专业种植蔬菜的土地,其征地补偿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1.3倍执行。
6、征收土地时,可结合征收面积酌情向被征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了土地的农户支付误工补助。误工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确定。
7、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协议签定并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
8、土地补偿费扣缴2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及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对分配有争议的,由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或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9、征收土地补偿面积按照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以GPS丈量为准,丈量误差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3%。
10、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
主体加装(修)饰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600元/平方米。
(二)砖木结构
主体加装(修)饰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
(三)木制结构
主体加装(修)饰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1100元/平方米。
(四)土木结构
主体加装(修)饰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
11、娄底市征地补偿执行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标准。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建(构)筑物擅自加高、升层或超面积部分;
(二)经有关行政机关查处,被责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而未依法补办的违法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四)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构)筑物;
(五)建房批准文书中明确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房屋拆迁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与异地新建安置。城市开发边界内房屋拆迁实施货币安置方式,城市开发边界外房屋拆迁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经安置后,被拆迁人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14、安置对象必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应承包土地并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三)在被征地红线内拥有合法房屋,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
(四)在被征地红线外无任何合法宅基地;
(五)符合“一户一宅”及村(居)民住宅建设其他报批条件。
夫妻双方及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按一户对待。
安置对象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为准;但安置对象的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认定的时间节点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为准。
安置对象应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授权的征地拆迁机构、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共同审定,并予以公示。
15、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入学、入伍、服刑而迁出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三级及以上士官)、服刑人员,符合其它安置认定条件的,可予安置。
16、本标准自2022年9月15日起施行。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原规定标准执行;本办法施行前,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