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经娄底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2年9月5日起施行,全文共11条。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娄底市“公交都市”建设方案、《2019年“公安都市”创建任务和责任分解表》及相关会议要求,2019年至2021年按规划娄底城区将建成35.85公里公交专用道投入使用。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提高公共汽车通行秩序和承运能力,由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娄底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经过
《暂行办法》起草前,交警支队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及直属一、二大队相关人员对城区所有道路进行了实地勘查,拟定了2套公交专用道建设方案,并会同市交通运输局、住建(人防)、国资委等部门进行了调研,且多次召开座谈会商讨后确定了公交专用道建设和管理等相关事宜。
2019年4月底,交警支队起草了《娄底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以书面征询和研讨会议的形式征求了市人大、政协、交通运输、住建(人防)、国资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娄星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等部门意见,形成了最终的上会稿。
三、内容解读
(一)关于目的和依据
《暂行办法》第一条明确,本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提高公共汽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
(二)适用范围
《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设置、适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专项规划
《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并明确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原则,即“公交优先通行、提升公交客运能力、节省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
(四)明确专用道的建设和维护责任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娄星区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以及市住建(人防)、公安交通管理、国有资产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风景园林管理等部门,按照相应的设置规范设置公交专用道的标志标线、停靠站点,配建交通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附属设施。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单位配合做好公交专用道的建设工作。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公交专用道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守的规定。
(五)明确了专用道的监管手段和监管主体
为了加强公交专用道的通行监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交专用道的通行安全管理工作,公交车辆上安装的车载以及公交专用道配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下来的视频资料,依法作为认定违法行为的依据。《暂行办法》在十条中还进一步明确,对于擅自驶入公交专用道的非公交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六)规定了专用道使用、借用及禁行规则
《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公交专用道的通行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列举了几种可以借用专用道的特殊情形,比如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除了特殊规定外,其他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一律不得驶入公交专用道,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七)处罚依据
违反《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社会车辆在公交专用道专用时段内擅自驶入公交专用道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3号)》第十二条“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第四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予以记1分、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代码:11160、1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