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底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娄底市医疗保障局柔性执法清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4月25日,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娄底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娄底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的工作职能。
2021年12月20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明确了全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2年5月24日,中共娄底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柔性执法的实施意见》(娄法办发〔2022〕10号)文件要求“制定柔性执法事项清单”。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湖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制定免于处罚事项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此柔性执法清单,包含免于处罚事项1项,从轻处罚事项5项。同时,明确了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和依据。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坚持处罚法定、程序正当的原则,依法合理执法、柔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