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起草《决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通过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和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给行政权力定规则、划界限、设红线,做到严格依法依规依制度办事,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这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生动实践和基本要求。
二是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规范性文件涉及经济发展、社会治理、风险管控、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将新发展理念注入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贯彻新发展理念,就需要及时废止不适应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不一致不全面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失效的情况,通过定期或即时的方式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就是落实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工作成果。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2.《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5〕17号);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
三、起草过程
4月7日,市政府办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转我局办理,并要求我局“牵头组织加强调度”。我局收办后,立即对现行有效的129件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和168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形成本次文件清理参考目录后,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去函相关的3个县市区和36个市直部门,要求重点聚焦市场准入、经营许可、政务服务、招商引资、税费收缴等方面问题,提出修改、废止、失效或重新公布的文件清理意见。我局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审核。市政府办就个别文件组织协商,确认了文件清理意见提出单位。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决定》送审稿。
四、该《决定》的主要内容
该《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废止《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7个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废止这些文件,是因为其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
(二)确认《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等4个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失效。确认这些文件失效,主要原因是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任务已经完成不需要继续施行。
(三)重新公布《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湖南黑猪和湘中黑牛产业发展的意见》等9个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重新公布这些文件,主要原因是上位依据仍在执行,实际工作仍有需要。
(四)修改或修改后重新公布《娄底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9个市政府(含政府办)规范性文件。修改这些文件,主要原因是上位依据已经修改,需要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五)明确《决定》的施行时间、有效期和废止、失效、修改和重新公布内容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