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娄底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决策部署,在市场监管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娄底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主要情况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清单》的制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和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
(二)严格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市场主体的轻微违法行为,必须符合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条件;造成后果的,必须危害后果轻微,或及时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减少自由裁量权适用,避免权力寻租。
(三)严格落实及时纠正要求。市场主体发生《不予处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严格督促其及时履行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认定其符合条件,不予处罚;绝不放松监管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清单》共三十五项,包括登记备案、食品、广告、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计量、产品质量、商标等领域共计七个大类的轻微违法行为。对登记备案、广告、计量等领域的不予处罚情形做了较为细化的列举;对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等监管较为严格的领域,秉持着探索、创新的理念,适当引入了部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
《不予处罚清单》列举的不予处罚的情形共分为三种:一是不会产生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后,不予处罚;二是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但市场主体系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不予处罚;三是市场主体及时改正初次违法行为的同时,其违法行为在事前不影响商品使用、不误导消费者,事后造成的危害后果也轻微。
四、适用方式
市场主体发生轻微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按照《不予处罚清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市场主体也可以主动提出申辩,要求执法机构适用《不予处罚清单》规定,不予处罚。
五、清单外轻微违法行为
本次制定的《不予处罚清单》,规定了娄底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的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暂未被纳入《不予处罚清单》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